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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日期: 2021-06-22 15:34:14 作者: 赵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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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特殊债务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张某、王某、李某、胡某四人成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会计师事务所,张某、王某在执业过程中与客户串通,为客户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私下收取客户好处费300万元;此报告为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甲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赔偿1500万元。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张某、王某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1500万元的赔偿时,甲会计师事务所才以其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以其财产清偿该1500万元的赔偿款

C.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有权要求张某、王某、李某、胡某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无权要求李某、胡某承担责任

【答案】BD。解析:A、B项: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是以事务所的名义承接,故不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都属于企业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2)C、D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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